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2〕150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应积极推动投标(履约)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外,还应当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核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银行对保证金专户的管理责任。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托管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等业务,并做好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的对接与数据交互工作。遇到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核实后可以退回。
以下为《通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22〕150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规范保证金收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责任,对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监督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应积极推动投标(履约)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三、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改进保证金退还流程,严格落实保证金退还时限要求。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压缩退还期限,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时间。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在竞争性谈判中,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四、严格执行保证金逾期有关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外,还应当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核实和结算。延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支付逾期利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严禁扩大不予退还保证金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六、规范保证金托管银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核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银行对保证金专户的管理责任。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托管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等业务,并做好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的对接与数据交互工作。遇到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核实后可以退回。
七、切实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或易错点、落实防控措施。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部署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传,切实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投标(履约)保证金,打造政府采购领域最优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要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既要宣传好的经验,也要曝光差的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要加快清退返还。不能退还的,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或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列,予以公开曝光。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未按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跟踪,限期整改。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工作按照《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2月15日